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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际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18158180245 先生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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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815818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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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尚彬大宗商品购销中心 风险控制管理办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货购销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青海尚彬大宗商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监督交易,商品的质检、评估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全款全货交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购货限额制度。
第四条 投资商、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中心对投资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投资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暂停交易、延时闭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投资商报告情况,或约见投资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投资商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假申报、使用非法抢单软件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种价格;开盘时间内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通过异常申报影响开盘价格;
(三)投资商持货量、资金变化异常;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繁反向交易;
(四)投资商持货量异常;
(五)投资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向全体投资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三)投资商涉嫌违规;
(四)投资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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